福州市第一 技工学校
   
   
 
  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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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贫困生学费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减免助学管理办法(暂行) 
    为了保证在校贫困生能在校继续完成学业,体现学校对贫困生的关怀,
同时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,根据闽财教[2007]73号文件精神,学校拟
按对贫困生减免学费的形式资助,具体办法如下:
    一、减免对象及条件 
    在校就读的一、二年级贫困生(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、顶岗实习
获得报酬用作脱贫)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:
    1、家庭持有低保证的学生; 
    2、学生父母病重卧床丧失劳动能力的; 
    3、父母双亡的孤儿; 
    4、家庭因自然灾害而严重受灾的学生; 
    5、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。 
    凡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出现打架斗殴、私自下河游泳、夜不归宿等
行为,不予减免。 
    二、助学申报、审核、审批程序 
    1、由贫困学生个人提出贫困助学申请,详细说明需要资助的原因,并
附相关部门的证明。 
    2、班主任审核受助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,并签注意见后报学生处。 
    3、学生处审核受助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后转送教务处。 
    4、教务处审核受助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后转送办公室。 
    5、办公室汇总报校务会审批后由总务处、财务向各班贫困生办理学费
减免手续。 
    三、减免金额 
    凡符合减免助学条件的学生,根据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予以确定减免
金额。 
    1、受助学生家庭持有低保证,予以本学年500元-200元的学费减免。 
    2、父母病重卧床,丧失劳动能力的(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),予以
本学年500元-200元的学费减免。 
    3、父母双亡的孤儿学生(持有相关部门证明)予以本学年800元-300元
的学费减免。 
    4、持有民政部门证明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而受灾的,根据受灾损失情
况临时研究予以一次性学费减免。 
    5、其他特殊困难由学校研究后再作决定。 
    贫困生学费减免手续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办理,已交一学年学费
的在下次交学费时给予减免。符合多项贫困生减免学费条件的,按最高减免
项资助。 

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八年二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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