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保证在校贫困生能在校继续完成学业,体现学校对贫困生的关怀,
同时促进学校德育工作的开展,根据闽财教[2007]73号文件精神,学校拟
按对贫困生减免学费的形式资助,具体办法如下:
一、减免对象及条件
在校就读的一、二年级贫困生(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、顶岗实习
获得报酬用作脱贫),有下列情况之一者:
1、家庭持有低保证的学生;
2、学生父母病重卧床丧失劳动能力的;
3、父母双亡的孤儿;
4、家庭因自然灾害而严重受灾的学生;
5、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。
凡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出现打架斗殴、私自下河游泳、夜不归宿等
行为,不予减免。
二、助学申报、审核、审批程序
1、由贫困学生个人提出贫困助学申请,详细说明需要资助的原因,并
附相关部门的证明。
2、班主任审核受助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,并签注意见后报学生处。
3、学生处审核受助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后转送教务处。
4、教务处审核受助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后转送办公室。
5、办公室汇总报校务会审批后由总务处、财务向各班贫困生办理学费
减免手续。
三、减免金额
凡符合减免助学条件的学生,根据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予以确定减免
金额。
1、受助学生家庭持有低保证,予以本学年500元-200元的学费减免。
2、父母病重卧床,丧失劳动能力的(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),予以
本学年500元-200元的学费减免。
3、父母双亡的孤儿学生(持有相关部门证明)予以本学年800元-300元
的学费减免。
4、持有民政部门证明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而受灾的,根据受灾损失情
况临时研究予以一次性学费减免。
5、其他特殊困难由学校研究后再作决定。
贫困生学费减免手续原则上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办理,已交一学年学费
的在下次交学费时给予减免。符合多项贫困生减免学费条件的,按最高减免
项资助。
二○○八年二月